【北国网讯】本来想买一个六座的车,但是签的合同里却表示是个七座的车。感觉被骗了的市民刘女士要求商家解除合同并退回订金,却遭到拒绝。近日,刘女士将商家告上了法庭。最终,在法院的调解下,商家返还了订金中的8000元。
去年6月,市民刘女士相中了一款新型吉普车,价格在100万元左右。刘女士先后看了好多家汽车专营店后,决定在开发区一家专营店购买。但该店没有现货,需要到外地先看一下样车。
刘女士本来想要的是一款六座的车,但外地的样车是七座车。刘女士问:“六座和七座是否有区别?”经理很肯定地回答“没什么区别,就是多个座”。刘女士觉得反正其他的都一样,就和专营店签订了一个简单的预定协议,并按照该协议交纳了1万元的订金。
签订合同之后,刘女士一个非常懂车的朋友表示,“六座车和七座车绝不是只差个座那么简单,在其他重要配置上都相差很多,你可不能马虎啊。”刘女士一听便决定去专营店要求解除合同。
但刘女士多次找到该店的工作人员和经理,得到的答复是:“要是非要解除也行,但订金就不能退了。”
于是刘女士委托辽宁事达律师事务所王伟律师将汽车专营店告上了法庭。
在庭审过程中,购车合同中的订金能否返还成为双方争议的焦点。王律师认为,第一,合同是个预定的意向性的协议,对于车辆的细节没有明确约定,专营店方没有签字盖章。第二,专营店方承诺六座和七座没有实质性区别,是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也会导致该合同无效。第三,协议上写明是交纳“订金”,并不是“定金”。按照合同法关于“定金”的规定,只有是交纳了“定金”的情况下,才能适用定金罚则。而本案中的“订金”应解释为:为了订立购车合同而交纳的款项,在合同达成时作为预付款,如果不能达成,不能适用定金罚则,是要返还的。去年12月14日,在法院的调解下,专营店给刘女士返还了订金中的8000元。最终,刘女士同意了调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