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国网讯】交通肇事中双方负同等责任,虽然双方的车辆均有保险,但其中一方是醉酒驾驶,这时该如何赔偿?
昨日,记者从铁西区法院获悉,法院在审理这起案件时,依法判定醉酒方自行承担赔偿对方的50%损失,而对方则由保险公司赔偿醉酒方损失额的50%。
2007年4月3日18时49分,齐某醉酒后驾驶一辆小型越野客车由西向东行驶至铁西区肇工街北一路口时,与曾某驾驶的轿车由东向南左转弯时发生交通事故,两辆车相撞后均有损伤。经交警部门现场勘察,无法确定当事双方何种信号进入路口通行,故未作出责任认定。
经沈阳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曾某的车辆损失金额为31483元,鉴定费1624元,齐某车辆损失金额为18184元,鉴定费959元。好在两辆车都上了保险,齐某主张按鉴定部门定损金额,依责任由保险公司互相理赔。而曾某投保的保险公司称,齐某肇事时是醉酒驾车,现没有证据证明曾某在此事故中存在过错,因此齐某应对此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保险公司没有赔偿义务。
铁西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对交通事故的发生均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故法院推定双方负同等责任,应按所负责任比例互相理赔对方的损失。但齐某因醉酒驾车,按规定其车辆所投保的保险公司不负有理赔义务,由齐某自己承担赔偿责任。而曾某投保的保险公司应按曾某在事故中所负责任比例,直接对齐某进行理赔。但鉴定费、鉴证费非保险公司理赔范围,应由肇事个人按责任比例承担。
法院判决齐某赔偿曾某车辆损失、鉴证费、鉴定费共16701元,另50%由曾某自行负担;曾某投保保险公司赔偿齐某修车费、鉴证费、鉴定费共9719元,另50%由齐某自行负担。
保险公司为何要赔偿醉酒驾车的齐某损失,铁西区法院民一庭一位法官向记者介绍:首先,交警部门根据现场勘察并未认定哪方因闯红灯而对此次事故负责,也无证据证明曾某未违法行驶,不能排除曾某在事故中的责任。齐某属醉酒驾车,虽然按规定其车辆所投保的保险公司对他给他人造成的财产损失不负赔偿责任,损失应由个人承担。此规定只是就醉酒方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作为免赔理由,而非曾某投保保险公司的抗辩理由。但是按曾某与保险公司所签合同,曾某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第三人财产损失,保险公司应按过错比例承担经济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