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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车被撞 车主获赔近3万元车辆贬值费

2008-03-14 08:51:30


好疼!

  【北国网讯】

交通事故致使车辆受损,虽然经过修复,但是由于受损部位的不同,会使得部分事故车辆价值造成贬损。可是什么情况下车辆受损可以索要贬值费,贬值费索赔多少合适呢?日前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起有关车辆贬值索赔案件的终审判决,为车主进行这类索赔提供了参考,据了解该案件是大连很少见的贬值索赔成功案例,而且车辆贬值损失支持幅度在国内也属于比较大的一宗。

  [案例] 爱车被撞,索要27555元贬值费

  2006年10月1日上午9时,市民李华(化名)驾驶一辆轿车沿东北快速路由北向南行驶,在超越张静(化名)驾驶的“中华”牌轿车时,两车相撞,导致“中华”牌轿车严重受损。经交通警察甘井子大队认定,李华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2007年3月8日,经大连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张静的“中华“牌轿车修复费用为57654元;张静的“中华”牌轿车修复后, 2007年6月8日,经市价格认证中心对修复后的轿车现价值进行价格鉴定,认定修复后的车辆价值为110218元。鉴于自己的爱车购置价为137773元,而且刚买了没几天,故张静认为,自己的车辆贬值损失为27555元。

  之后,张静将李华起诉到甘井子区人民法院,除要求赔偿轿车修复费57654元外,还向李华主张车辆贬值费27555元。2007年9月18日,甘井子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支持了张静车辆贬值费27555元的诉讼请求。

  由于车辆贬值费保险公司是不理赔的,这笔费用需要车主自己掏腰包,李华接到一审判决后认为,张静的“中华”牌轿车在“中华”4S店内维修,损坏的部件全部换新,车辆修复后性能符合技术要求,再让自己承担近3万元的车辆贬值费是不公平的,所以经过再三考虑后,李华对判决中车辆贬值部分提起了上诉。

  新车被撞后损坏程度严重,虽然经修复,但车辆的性能、色差跟新车存在一定的差异,车辆这种贬值是存在的。而在汽车交易市场上,发生过交通事故的车辆的估价显然比无事故车辆要低。在法律上,这一价值的差额应是车辆的直接损失,也就是大家常说的车辆贬值。

  [解析1 ] 车辆被撞后有没有贬值?

  二审中,张静的代理人、辽宁国宸律师事务所的候建文律师表示,由于张静的车是新车,使用时间不长,被李华撞后车辆损坏程度严重,虽然经修复,但车辆的性能、色差跟新车存在一定的差异,因此车辆贬值是一定存在的,车辆贬值损失计算为27555元合理。

  李华的代理人、辽宁青松律师事务所的王金海律师则认为,张静的受损车辆已经得到4S店的专业修理,车辆的技术性能和安全性能基本达到相关标准,但在汽车交易市场上,发生过交通事故的车辆的估价显然比无事故车辆要低。在法律上,这一价值的差额应是车辆的直接损失,也就是大家常说的车辆贬值,但如何确定车辆贬值的大小,不是简单地用车辆重置价格减去修复后的价值得出的,应当充分考虑受损车辆的使用年限、运行里程、受损部位、该品牌车辆的市场价格波动情况,经专业机构评估后才能得出相应的贬值数额。另外,车辆重置价格包括车辆购置税和办理牌照费用约10973元,此价值不应当计算入贬值之中。

  二审法院认为:张静的“中华”牌轿车属新车,发生交通事故后,车辆虽经维修,但该车总况已经发生变化,确实存在贬值问题,故对张静主张的车辆贬值费应当支持。判决李华在判决生效十日内赔偿张静车辆贬值费人民币27555元。

  [解析2 ] 车辆贬值费如何确定?

  车辆受损后贬值费如何确定呢?王金海律师表示,根据大连市价格认证中心颁布的《交通事故车辆修复后整体性贬值鉴定操作办法》规定,如果受损车辆属于从登记之日起运行3年以内,实际行车里程不超过5万公里的,受损后修理部位为车架、纵梁、立柱、围板、底板等部位,相关鉴定中心就能够对车辆修复后整体性贬值价值作出科学鉴定。事故双方当事人可以共同委托鉴定部门,对受损车辆的整体性贬值进行鉴定,受损方根据鉴定结果和双方过错程度要求对方赔偿自己车辆修复后的贬值损失。

首席记者纪永江(漫画:英子)
来源: 半岛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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