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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船税欠两年 滞纳金分算

2008-04-17 08:56:41
  【北国网讯】对于有车族来说,车船税也是他们关注的一个热点。昨日,沈阳市地税局网站上转发了《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称《通知》),对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问题予以明确。税务部门表示,要加强对保险机构的指导和监督,保证各项政策落实到位。

  纳税人识别号不少于20位 

  据了解,由于部分如个体户等个人纳税人的纳税识别号由身份证号和地区码组成,税务部门表示,“交强险”保单中“纳税人识别号”的字符长度不应少于20位。

  《通知》中规定,对于一些境外机动车临时入境、机动车临时上道路行驶、机动车距规定的报废期限不足一年而购买短期“交强险”的车辆,保单中“当年应缴”=计税单位×年单位税额×应纳税月份数/12。其中,应纳税月份数为“交强险”有效期起始日期的当月至截止日期当月的月份数。 对于已向税务机关缴税或税务机关已经批准免税的车辆,保单中“当年应缴”项目应为0;对于税务机关已批准减税的机动车,保单中“当年应缴”项目的计算公式为:减税车辆应纳税额=减税前应纳税额×(1-减税幅度)。

  保险机构也代收欠费

  从2008年7月1日起,保险机构在代收代缴车船税时,应根据纳税人提供的前次保险单,查验纳税人以前年度的完税情况。对于以前年度有欠缴车船税的,保险机构应代收代缴以前年度应纳税款。 

  对于2007年1月1日前和在此之后购置的车辆或者曾经缴纳过车船税的车辆,保单中“往年补缴”项目的计算方法是不同的。计算公式分别为:2007年1月1日前购置的,往年补缴=计税单位×年单位税额×(本次缴税年度-前次缴税年度-1)。其中,对于2007年1月1日前购置的车辆,纳税人从未缴纳车船税的,前次缴税年度设定为2006。

  2007年1月1日后购置的,往年补缴=购置当年欠缴的税款+购置年度以后欠缴税款。其中,购置当年欠缴的税款=计税单位×年单位税额×应纳税月份数/12。若车辆尚未到车船管理部门登记,则应纳税月份数为购置日期的当月起至该年度终了的月份数。购置年度以后欠缴税款=计税单位×年单位税额×(本次缴税年度-车辆登记年度-1)。 

  连欠两年滞纳金分着算

  地税部门表示,如果纳税人在今年征期之内不缴或少缴税款,将面临每天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保单中“滞纳金”项目为各年度欠税应加收滞纳金之和。滞纳天数的计算自应购买“交强险”截止日期的次日起到纳税人购买“交强险”当日止。纳税人连续两年以上欠缴车船税的,应分别计算每一年度欠税应加收的滞纳金。每一年度欠税应加收的滞纳金=欠税金额×滞纳天数×0.5‰,也就是按日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代征手续费暂定5%

  据了解,辽宁省地税局方面要求,各保险机构在代收代缴车船税时,仍需从2008年1月1日起查验纳税人2007年度的完税情况,对于未纳税的情况予以补税。

  此外,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费,手续费由税款解缴地的地方财政、税务部门按照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的实际收入予以审核、支付,具体支付标准暂按5%。
记者 刘巍
来源: 时代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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